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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行為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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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行為概念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為概念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版權管理機關可以受理涉及數十種侵權行為的案件,並做出行政處罰。受理案件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投訴,也可根據舉報人的舉報,或主動對市場的侵權事實進行查處,對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種類有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

2、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

3、罰款;

4、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版權管理機關可根據侵權事實所造成的後果,即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大小,決定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處罰。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採概括性的規定與列舉式的規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至於所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數項: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築圖形。隨著科技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範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及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即在於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充套件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定。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複製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資訊網路傳播權;

(9)、攝製權;

(10)、改編、翻譯、彙編權。

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於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

著作權侵權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範圍內,被害人須有著作權,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