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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訴訟可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惡意訴訟不一定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不同於惡意訴訟、無理訴訟,惡意訴訟、無理訴訟並不構成犯罪,對這兩種行為只能依法視情節給予司法拘留、罰款等處理。

惡意訴訟可構成虛假訴訟罪嗎

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是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如果糾紛客觀存在,只是對部分事實、證據作隱瞞或者虛構的,或者濫用訴權、漫天要價的,都不是捏造,不能構成本罪。捏造的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在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領域也可能存在捏造事實的情況,對此,可以誣告陷害罪等論處,或者妨害訴訟活動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