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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勞動爭議官司有什麼條件

勞動爭議 閱讀(1.18W)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的打官司也就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但也需滿足一定的起訴條件才行,勞動爭議亦是如此。那麼如果要打勞動爭議官司有什麼條件呢?在滿足相應的條件後,對於勞動爭議官司的程式有哪些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下文的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打勞動爭議官司有什麼條件

一、打勞動爭議官司有什麼條件

打勞動爭議官司也就是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進行了仲裁,並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決書;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必經程式,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官司的程式有哪些?

勞動爭議訴訟程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式有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

1、一審程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二審程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3、審判監督程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一般只有在申請勞動仲裁且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之後,勞動者才可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也就是打勞動爭議官司。如果您需要打勞動爭議官司,您則需要做好萬全的準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對證據的準備,以避免在官司中敗訴。為了減少敗訴的風險,建議您起訴時可事先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