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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手續裝置可以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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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手續裝置可以強拆嗎

有合法手續裝置可以強拆嗎

1、有合法手續裝置是不可以強拆的。除非符合強拆條件的,是可以強拆的。而且有補償賠償。

在有營業執照的商業用房拆遷中,是可以有房屋拆遷補償、營業損失補償、裝置搬遷補償、裝置損壞補償等補償專案。

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2、相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怎麼樣才能合法強拆

1、以下才能進行合法強拆:

(1)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就拆遷的補償協議沒有達成的,被拆遷人向相關的政府部門申請行政裁決,但是裁決是下達後,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搬遷,沒有搬遷的,拆遷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拆除的。(針對釘子戶其實這個方法比較有效)

(2)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就拆遷的補償協議沒有達成的,被拆遷人向相關的法院提起訴訟的,但是經過訴訟程式,法院判決其敗訴的,那拆遷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以得出進行房屋強制拆遷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實體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如果不存在補償決定,僅僅存在補償協議,那麼房屋徵收部門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不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手段。因此,強制拆遷的實體條件是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在依法做出補償決定,並且已經按照補償決定的內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後,如果被徵收人依然不履行補償決定拒不搬遷的,則有關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2)程式條件: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另一個前提條件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因此,申請強制拆遷應當在被徵收人可以申請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當前政府只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拆遷的權利,而沒有自己去決定強制拆遷的權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將准予徵收強制執行的權力賦予了人民法院,但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並非完全由法院來承擔,而是要遵循裁執分離的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是有合法手續裝置的話一般是不會給強拆的,但如果是符合強拆條件的話是會給拆遷的,但同樣也會獲得相應的賠償的,如果對賠償不滿意的話可以進行協商商量處理,至於什麼是符合強拆條件的,上面也有詳細說明,大家可以仔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