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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搶注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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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法搶注行為有哪些?

商標法搶注行為有哪些?

註冊商標搶注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搶注未註冊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我國商標法未賦予未註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註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註冊。只有在未註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註冊時,根據我國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准註冊;

2、搶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註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註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註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註冊或先於甲申請註冊並獲得核准。雖然此種搶先註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註冊並無不當;

3、搶注馳名商標。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註冊商標、己註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註冊後,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於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註冊正當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註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

4、搶注其他在先權利目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矛盾就是權利衝突問題,一些在後權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惡意將他人已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等其他權利註冊為商標。

商標搶注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對於商標,屬於人們的智慧財產權,所以在獲取的方式上是非常的不容易的,有人們的創新性在裡面,而這樣來之不易的權利,卻被別人隨隨便便的就給註冊了,所以權利人應該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