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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前侵權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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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前使用商標不構成侵權,未註冊的商標當然是可以使用的。但需要注意未註冊的商標沒有得到商標局的核準,商標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別人可以隨意的使用這個商標,會降低品牌的價值。所以最好的情況還是把商標註冊好,得到了商標註冊許可證後再進行使用。

商標註冊前侵權行為有哪些?

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商標要註冊之後才可以獲得權利,不同於作者的著作權,不需要註冊,只要完成作品就獲得權利。所以對於商標的發明者如果不想權益收到侵害,應當發明處商標之後,立即到相關單位註冊,註冊完成就獲得了對應的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