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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的提出必須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據,如果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可以作出駁回起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並給予一定的勸誡,仍然惡意提出的,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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