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商標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二、商標異議的三個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三、申請商標異議的流程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視窗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視窗繳納異議規費。
(三)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獲得)、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2、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四、商標異議的裁定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申請商標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但並不是所有的商標申請都會被批覆通過。負責商註冊的機關將會對提交的商標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如果有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將會被駁回,這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標異議的訴訟案件,法院將會受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