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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檢察院管轄異議可以進行提出嗎?

刑事訴訟 閱讀(1.68W)

審查起訴檢察院管轄異議可以進行提出嗎?

一、審查起訴檢察院管轄異議可以進行移送嗎?

可以進行提出的;

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二、相關法律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管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第18條規定的是“職能管轄”,即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這些訴訟職能由哪些不同的機關管轄。

具體實施

第19條規定的是“級別管轄”,嚴格來說就是刑事第一審案件管轄法院的級別,一般案件第一審由基層法院管轄,符合第20條規定的由中級法院管轄,其他的見第21條至22條。不管哪一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效力都是一樣的,只要沒有上訴,都有不可置疑的既判力,都可以作為刑罰執行的依據。最高法院的一審判決效力不同,因為他們一審就是終審,不會再有上訴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管轄權是可以進行移送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對於當事人如果在移送的過程中有什麼異議的是可以提出來的,但是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法院才會進行受理,所以,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把握好自己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