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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稅收是否為公益訴訟?

稅務訴訟 閱讀(1.25W)

一、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稅收是否為公益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爭議稅收是否為公益訴訟?

存在稅務爭議的行政訴訟直接與當事人利益相關,因此不屬於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公民及社會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雖與自己無直接利害關係,但為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出起訴請求,並由特定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形式在中國目前還未被立法者所承認,但通過對西方法治國家行政公訴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有理論之基礎,現實之需要,也是國際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除共有原則外(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實行合議、迴避、公開、辯論、兩審、終審等),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和其他行政訴訟一樣,遵循以下幾個特有原則: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六)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不當,給當事人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所謂行政公益訴訟,主要指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當事人為了維護公益而向特定機關提起起訴請求,而稅收爭議行政訴訟主要是當事人自身受到損害後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與自己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屬於公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