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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有哪些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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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專利中,商標不僅作為他人知識勞動的重要標誌,還能預防他人侵權。隨著國家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對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有了新的補充和細化。那麼,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有哪些改動?對我們又有哪些影響?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有哪些改動?

一、增加了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的條款

對於一件商標註冊申請,當出現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上可以核准註冊,而在其指定的其他商品上應該予以駁回的情況時,《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局是否可以 在部分商品上駁回該商標註冊申請沒有作出規定,但規定了審查意見書制度。在實踐中,商標局在國內商標註冊程式中也實行審查意見書制度,在遇到這種情況時, 商標局向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刪除不能核准註冊的商品,如果申請人按照商標局的要求對該商標註冊申請予以修正,商標局則核准經過修正後的商標 註冊申請;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商標局的要求對該商標註冊申請予以修正,商標局則對該商標註冊申請予以駁回。但在商標國際註冊程式中,商標局根據我國加入的 有關國際條約,一直實行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制度。

為了統一國際註冊和國內註冊程式,根據商標註冊實踐的需要,《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的條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 定: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註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用商標註冊申請部分駁回制度取代了《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查意見書制度,簡化了商標審查程式,加快了商標審查速度。應當注意的是,部分駁回是指對商品的部分駁回,而不是對商標標誌的部分駁回。

此外,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商標異議程式和商標撤銷程式中也適用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駁回註冊申請或者撤銷註冊的制度。

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文書提交與送達的有關問題

商標註冊過程中的期間和日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直接影響到商標專用權的確立或者有關權利的行使。但《商標法實施細則》對法律文書提交和送達的方式、日期等僅在其第四十六條作了簡略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商標註冊過程中法律文書提交和送達的有關規定,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內容,《商標法實施條例》在其第十、十一條分別對法律文書提交、送達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對法律文書提交日期的確認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 提交檔案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 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這裡的“本條例另有規定”主要是指《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即“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 收到申請檔案的日期為準”,而不是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檔案的日期為準。除此之外,在商標註冊、商標評審程式中有關當事人提交檔案或者材料的日期,都以該條的 規定為準,即以寄出的郵戳日或者直接遞交日為準,在郵戳日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情況下,才以實際收到日為準。由於該條規定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當事人提交檔案或 材料的日期,使得所有的申請人,不論距離遠近,都享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的機會,從而更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條列中得知,國家對商標法實施條例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和規範,對侵權者的打擊也越來越大。商標法實施條例細則的改動,既維護了知識勞動者的權益,對維護社會良好風氣也有一定的意義。通過不斷地改進 ,商標的使用將會越來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