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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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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遼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遼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城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開徵城鎮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範圍內使用土地或者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分別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建成區;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礦區。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按土地使用證確認的佔地面積計算徵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佔地面積,按稅務機關核實的佔地面積計算徵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瀋陽、大連市,五角至十元;

(二)鞍山、撫順、本溪市,五角至八元;

(三)丹東、錦州、營口、遼陽、盤錦、錦西市,四角至六元四角;

(四)鐵嶺、阜新、朝陽市,三角至四元八角;

(五)縣級市,三角至三元六角;

(六)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三元二角。

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土地的具體用途、地理位置、環境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對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的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辦法 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作適當調整,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國家、省確定的貧困地區、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該地區最低稅額的30%。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機關、團體、軍隊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業務用地;

(三)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

(四)公園、名勝古蹟的公共遊覽區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五)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種植、養殖和飼養的生產用地;

(七)單位、個人舉辦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光榮院自用的土地;

(八)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或者經民政部門批准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比例佔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企業自用的土地;

(九)免稅單位的職工家屬宿舍用地;

(十)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十一)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十二)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經省稅務局批准,從使用的月份起,分別免徵土地使用稅十年和五年;

(十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按《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 納稅人將免稅土地改變用途或者依法轉讓給非免稅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當從改變用途或者轉讓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在《條例》施行以後批准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依照《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市、縣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土地使用權屬的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我們通過遼寧政府部門規定的關於土地使用稅方面的實施條例來看,其實政府規定的政策已經足夠透明,可是遼寧面積比較大,我們沒辦法在這裡詳細的給大家陳述遼寧當地每個不同區域的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這個是遼寧當地的稅務機關負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