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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91W)

一、機動車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是什麼

機動車交強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是什麼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機動車輛在駕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我國實行的交強險制度,應當對機動車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機動車本身造成的傷害,交強險一般是不可以進行賠償的,具體情況應當由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後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