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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房產稅 閱讀(3.09W)
廣西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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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 第五條 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築平方米200元,樓房每建築平方米300元,均按減除30%後的餘值計徵。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託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徵。房管部門自用的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徵稅。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徵稅。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徵,俟入帳後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稅價值徵稅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第九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本身自用的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 的房產等除外);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的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稅務局審查批准定期給予減徵、免徵房產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房產稅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