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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使用稅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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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採集資訊的難度也是導致稅收工作難以準確進行的一個關鍵因素之一,而本省規定的土地使用稅條例有的時候也能夠對國地稅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起到一定的作用。就像是江西省土地使用稅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不僅有江西當地的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其他的內容還包括免稅範圍,免費的操作流程等。

江西省土地使用稅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包括哪些

江西省土地使用稅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包括哪些?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下稱納稅人),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

1、凡納稅人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土地檔案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既無土地使用證書,又無徵用土地批准檔案的,暫由納稅人據實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經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後,計徵土地使用稅。待土地測量或核發土地使用證後,如發現有出入,再作調整。

第四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分別確定如下:

1、大城市五角至七元。

2、中等城市四角至五元六角。

3、小城市三角至四元二角。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二元八角。

第五條 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按下列標準確定:

1、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五十萬以上的為大城市;二十萬至五十萬的為中等城市;不滿二十萬的為小城市。非農業人口按公安機關在冊正式戶口人數計算。

2、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村)。

4、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城市郊區、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對貧困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對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確需提高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最高稅額而未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高稅額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逐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八條 經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憑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十年。

第九條 除《條例》規定免稅的土地外,其餘需免徵土地使用稅的,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按規定辦理。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定期減免的,由納稅人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稽核後,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期限為:房產管理部門按月繳納,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按季繳納。具體日期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與《條例》同時施行。

在以上資料當中,也已經非常詳細的給大家解釋了江西省土地使用稅條例實施細則。我們看到江西省的土地使用稅基本上是從三角到七元等幾個不同的標準,在江西省也是當地的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徵稅的範圍,最後需要報批至江西省的國家稅務總局進行批准,一些需要免除土地使用費的也要逐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