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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代位權期限是什麼 | 行使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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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代位權的期限是什麼?

稅收代位權期限是什麼,行使有什麼限制?

《合同法》沒有對行使稅收代位權的期限作明確的規定,只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代位權。有人認為,在債權債務期限屆滿之前,即使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債權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權。

二、稅收代位權行使的限制

稅收代位權的行使不僅關係到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還關係到納稅人與其債權人的關係,還涉及到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債權人之間的關係,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秩序。因此,稅收代位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並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而不能濫用權利。

鑑於此,稅務機關的代位訴訟請求應當受到以下限制。

1、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範圍應以達到保全稅款的程度為限。根據傳統民法債法理論,如果應代位行使的債權人權利的財產價值,超過債權保全的程度時,就應該在必要的限度內,分割債務人權利來行使。但對於不能分割的,可以行使全部的權利。這表明稅務機關在行使代位權時,行使的範圍不得超過保全稅款的程度。如果超過保全稅款的程度,應當分割行使納稅人的權利。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時,才能行使全部權利,並應將超出部分價值歸還於納稅人。

2、稅務機關代位請求的標的額以納稅人對其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為限。根據《解釋》第2l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援。” 這表明稅務機關在行使代位權時,請求的範圍不得超過納稅人對其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對稅收代位權期限是什麼,有什麼限制問題的解答,法律對稅收代位權的期限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其他相關的法條進行界定,必須在債權債務期間屆滿之前行使,作為參考的依據,稅收代位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須要以債權的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