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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期限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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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很多國家的法律中都規定有訴訟時效,我國也不例外。抗辯權指我們是有拒絕別人請求權的權利的。一般來說,抗辯權是在一方有請求之後行使的。這就會有時效的限制。那麼,抗辯權的期限限制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抗辯權的期限限制是什麼?

1、提出抗辯時效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相關知識: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認定?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情形,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四種情形分別為:

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資料電文方 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 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的具體內容了。我們知道,在訴訟的時候行使抗辯權,當事人在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候一般是在一審期間提出,如果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話,則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會被法院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