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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義務主體包括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7W)

一、資訊公開義務主體包括哪些?

資訊公開義務主體包括哪些?

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1、行政機關。

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群眾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二、政府資訊公開的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2、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資訊公開;狹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資訊。

還包括了一些涉及到群眾利益的企事業單位,這些機構對資訊有公開的義務。政府資訊的公開可以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等方式向公眾主動公開,也可以由個人或單位向這些機構申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