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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中的資訊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4W)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中的資訊有哪些?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中的資訊有哪些?

個人資訊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 基本資訊。為了完成大部分網路行為,消費者會根據服務商要求提交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Email地址及家庭住址等在內的個人基本資訊,有時甚至會包括婚姻、信仰、職業、工作單位、收入等相對隱私的個人基本資訊。

2.裝置資訊。主要是指消費者所使用的各種計算機終端裝置(包括移動和固定終端)的基本資訊,如位置資訊、Wifi列表資訊、Mac地址、CPU資訊、記憶體資訊、SD卡資訊、作業系統版本等。

3. 賬戶資訊。主要包括網銀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社交帳號和重要郵箱帳號等。

4. 隱私資訊。主要包括通訊錄資訊、通話記錄、簡訊記錄、IM應用軟體聊天記錄、個人視訊、照片等。

5. 社會關係資訊。這主要包括好友關係、家庭成員資訊、工作單位資訊等。

6.網路行為資訊。主要是指上網行為記錄,消費者在網路上的各種活動行為,如上網時間、上網地點、輸入記錄、聊天交友、網站訪問行為、網路遊戲行為等個人資訊。

二、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包括個人資訊的收集、儲存、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資訊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資訊;發現資訊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請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資訊處理者不得洩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資訊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儲存的個人資訊保安,防止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犯公民的個人資訊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而對於這些資訊一般是包括有本人的基本身份資訊,還有就是隱私賬戶的資訊等等,只有是屬於個人的,而且沒有授權於他人可以使用的,那麼都是不能進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