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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內容 | 都包含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53W)

一、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內容,都包含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內容,都包含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的主要方式包含的內容有:政府公開資訊的主要方式是報紙,網站,電視廣播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依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章

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政府公開資訊的主要方式和途徑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公開的途徑可以從報紙、網站、廣播和資訊公告欄像其他更多的途徑的方向發展。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也出現了一些新興的資訊傳播途徑,我們可以不拘泥於形式,自由靈活的把控公開的形式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