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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資訊公開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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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資訊公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資訊公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資訊公開的情形主要是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以摘要資訊公開。摘要資訊,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案件名稱、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資訊公開的位置、地點。行政執法資訊應在縣政府網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網上公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案件,在網上公開的同時,應該在案發地或者案發地社群、村委公示欄中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予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局領導認為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資訊。

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資訊,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辦案機構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並作出說明。

執法機構發現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我局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準確的,要求我局予以更正的,執法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資訊;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綜上所述,為了讓不利於公民利益的機關處罰行為可以變得更加合理科學就必須要求所有的一般處罰決定都必須是公開的,除了那些涉及到公民個人隱私或者其他祕密情況下是不能公開的以外,在公開中只要有質疑的都應該得到機關的相應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