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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規定了哪些機構有職權?

行政處罰 閱讀(3.27W)

現在食品安全問題和藥物安全問題越來越多,為了規範這種不良的社會現象。食品藥物總局也在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檔案中做出了相關規定。面對這些問題,在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規定有行政職權的組織機構是?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規定了哪些機構有職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食品藥品案件資訊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是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食品(含食品新增劑)、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相關資訊。

第四條 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協調機制。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準確一致。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國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

第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查辦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式,建立資訊公開協調機制;

(二)負責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的內部稽核和資訊釋出、資訊維護工作;

(三)監督、指導和考核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專家諮詢機制,對難以確定是否涉及商業祕密,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雖然涉及商業祕密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進行研判,研判意見可以作為資訊公開的參考依據。

第三章 案件資訊公開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用一般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處罰案件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

(二)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被處罰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組織機構程式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編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主要事實;

(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資訊;

(二)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資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資訊。

對涉及商業祕密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主動公開,並應當將公開理由告知權利人。

行政處罰案件資訊不予公開的,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時,應該隱去以下資訊:

(一)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通訊方式、出生日期、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資訊;

(二)本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訊;

(五)產品的生產配方、工藝流程、購銷價格及客戶名稱等涉及商業祕密的資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隱去的涉及個人隱私等資訊。

第十三條 對可能涉及國家祕密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審查確定。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移送司法機關的,應當與司法機關協商,決定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的時間。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政府網站設立專欄或者同級政府網站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可以同時以公告欄、新聞釋出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途徑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期限一般為5年。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辦理。

申請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含有以下內容的,應當不予公開:

(一)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管理資訊以及處於調查、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公開的資訊。

申請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含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內容的,應當隱去相關資訊後公開。

第十八條 自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已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予以更新或者撤除。

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期限已屆滿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屆滿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已公開的資訊撤除。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開的行政處罰案件資訊不準確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申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更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制度。上級食品藥品監管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把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工作列入年度食品藥品綜合考評體系中,每年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按照年度考核要求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通報地方政府;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地方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重大遺漏的;

(二)在公開行政處罰案件資訊過程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牟取利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1日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開實施細則(試行)》(食藥監稽〔2014〕166號)同時廢止。

規定國家食品總局各部門人員,有資訊公開、監督和管理的職責。由上級管理下級,兩者並相互監督。對於監督制度,還可以建立起專家諮詢。這些規定都體現出國家依法保障公民的權利,便於行政更好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