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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哪些規定確定

行政處罰 閱讀(5.02K)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依託政府入口網站公開政府資訊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資訊公開平臺集中釋出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平臺應當具備資訊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哪些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