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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2.02W)

一、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為和對自己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從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這種情況是指違法當事人對實施違法行為主動補救,是從主觀積極的角度來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不僅使已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所減輕,而且表明行為人已經知錯改錯,而不是文過飾非。如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會堵塞了違法者的“自新”之途。

第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這種情況是指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實施違法行為是由於某種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這些人從主觀上看是不完全願意實施違法行為的,客觀上在違法行為實施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小。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之所以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因為被脅迫人實施違法行為並非行為人主動的意思表示,而是一種被動行為,客觀上處於意志相對不自由狀態。此外,在這種情況下,脅迫者往往承擔更重的責任,從該違法事件整體來看,並不違反“過罰相適應”原則。

第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以實際行動對違法行為予以補救,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包括檢舉揭發違法行為,向行政機關主動提供材料和線索,積極做有關當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機關的查處工作進展順利、效果明顯。立功可以贖過,目的在於激勵違法行為人檢舉揭發違法行為。可見,將這種表現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基於行政處罰政策上的考慮。當然,違法行為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並有立功表現,表明其主觀惡意減輕,行為人對自己的法定義務已有所認識和重視,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也是符合“過罰相適應”原則的。

第四是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由於上述3種情形不可能概括所有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故本項規定為某些特殊情形留有餘地。現實中對此項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最易產生偏差和錯誤。因此,執法人員不能只注意此項規定中“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而忽視了其中的“依法”兩個字。

行政處罰,在有些情況下,法律也是有情的,不滿14週歲的孩子犯錯是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患有精神病患者做錯了事情也是可以免於處罰的,因為這些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即便處罰,也起不到任何作用,所有法律就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