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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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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民法典對小區綠化的規定如下: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小區綠化分廣義綠化和狹義綠化,廣義的泛指增加了植物,改善居住小區環境的園林工程都可以算是小區綠化,狹義的是指在廣義泛指基礎上增加認為評判標準,例如那種植物的存在會對環境與什麼影響,該行為的價效比如何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