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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強拆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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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對強拆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強拆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違建的如何處理沒有規定,而《行政強制法》規定,對違法建築應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被拆遷補償嗎?

首先,根據當前的法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被徵收拆遷時,不予補償。

其次,以下幾種情況即所謂的違章建築: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況的違章建築,那麼可能無法拿到補償。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強拆的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我們國家所規定的強制性拆除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也就是說首先是屬於違法的建築物,其次就是必須經過合法的要求限期拆除的程式,在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之下才能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