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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欠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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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有還債的義務,當債務到期債權人向欠債人主張債權,欠債人應當償還債務。如果欠債人人拒不還債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債的,債權人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討回債務。
若被告人確實無力賠償,且也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將終止執行,但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償。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典對欠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