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典對特殊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2.66W)

我國《民法典》(.1.1生效)中包括了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法人其中有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殊法人,而特殊法人是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是基層民眾組織,現在,本站小編給大家簡單的講講《民法典》對特殊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對特殊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對特殊法人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的型別】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終止後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可以看得出來,特殊法人的主要構成體是農村,其中有基層群眾,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組織經濟,特殊法人中的法定機構是需要有屬於自己的機構的獨立經費才會有機關法人資格。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