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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對民間借貸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1、沒有約定利息,無權主張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援利息;
2、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受法律保護;
3、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則超過部分的利息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部分的利息;
4、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5、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