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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徵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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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國土部徵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徵地拆遷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徵地拆遷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建設專案的徵地拆遷工作管理。

第二章 徵地拆遷的實施職責

第三條 專案管理機構的職責:嚴格按省部紀要和實施協議負責專案徵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一)向省(市)國土、計劃部門提報控制性重點工程施工用地申請;

(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提報徵地拆遷推進計劃,確認徵地拆遷補助費用;

(三)向沿線縣(市、區)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提報建設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請,並督促國土、林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批准;

(四)組織商談特殊拆遷專案的補償事宜;

(五)協調處理實施徵地拆遷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六)負責土地證的辦理工作。

徵地拆遷工作由工程管理部歸口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設專職技術人員與建設專案用地有關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辦理承建標段內徵地拆遷的具體事宜。

(一)複核施工用地圖紙、資料,向建設專案用地所屬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鐵路建設用地圖及相關資料,提報用地計劃。

(二)配合勘測定界單位測設用地界址、開挖界溝、理清管段所屬行政轄區分界里程,確認權屬人。同一鄉、村涉及不同施工單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時完成。

(三)與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現場複核確認用地範圍、權屬及徵地數量;清點丈量用地範圍內的建(構)築物種類,確認數量;按不同權屬人填寫《鐵路建設用地、青苗及拆遷建築物補償清冊》(建交—6),現場辦理各方確認、簽章。

(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圖(含變更設計)計算無誤後的《鐵路建設用地界樁表》(建交—7),與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按行政村級區域認定,辦理簽章。

(五)確認徵地拆遷數量的完成情況。

(六)收集、整理徵地拆遷有關資料,編制地畝竣工檔案並辦理移交。

(七)詳細調查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涉及的溝、渠、路、管、塘,核對設計處理方案;調查隧道頂部生產生活設施情況,形成原始資料。

(八)協助專案管理機構做好徵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設計單位職責:應依據合同約定,積極配合徵地拆遷工作。

(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圖和按縣(市、區)行政區彙總分類、分用途的用地、拆遷數量表及說明。

(二)配合專案管理機構辦理建設用地預審、報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鐵路建設專案用地審查表》,經審查認定的《壓覆重要礦床評估報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及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各類批准建設檔案。

(三)現場設計配合指揮部或工作組必須安排專人現場配合辦理徵地拆遷相關事宜。

(四)參加拆遷建(構)築物的現場清點丈量,並簽字確認。

(五)對特殊拆遷專案提出拆遷方案並參加商談,配合簽訂協議,辦理設計變更。

(六)按變更設計程式,負責辦理徵地拆遷變更設計,並提交變更設計用地圖、數量表。季度末應將《徵地拆遷變更設計統計表》(建協表—8)報專案管理機構。

第六條 監理單位職責:應對徵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對完成的徵地拆遷數量進行核查。

(一)指定專(兼)職人員依據設計檔案、資料,對施工單位徵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按照專案管理機構的委託對拆遷建(構)築物的類別及數量進行復查。

第三章 徵地拆遷的辦理原則

第七條 專案管理機構按照省部紀要、協議約定的徵地拆遷補償方式負責組織徵地拆遷的實施工作。

第八條鐵路工程建設用地包括鐵路正、站線及其配套設施(含“四電”)等建設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棄土用地,用地範圍及數量以施工用地圖(含變更設計)為依據,經勘測定界後,依據施工組織安排及時督促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徵用劃撥。

第九條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需要拆遷的所有建(構)築物,經路地雙方共同詳細調查,確認類別、數量後,及時督促地方主管部門組織按期拆除。對特殊拆遷專案,可採用委託有資質中介機構評估後,由專案管理機構向所在省(市)建設協調領導小組彙報,會同有關各方以現場辦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優惠政策協商辦理。

第十條 站後及“四電”工程用地,與所在標段站前工程用地統一辦理,一次完成。變更設計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須提交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方能辦理補徵手續。

第十一條 徵地拆遷工作應準確調查數量,嚴格控制,儘量減少邊角房、邊角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徵用程式

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徵地拆遷工作分土地預審、正式用地報批、徵地拆遷具體實施、竣工驗收四個階段:

(一)土地預審階段程式

1.根據立項批文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壓覆重要礦床報告。

2.專案管理機構根據建設專案有關批准檔案,向都市計畫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許可證”。

3.專案管理機構配合市(縣)國土部門辦理“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圖”規劃紅線和“專案用地初審意見”。

4.專案管理機構向省(市)國土資源廳填寫“專案用地申請表”和申請“專案用地初審意見”報國土資源部。

5.協助地方國土部門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6.協助地方國土部門補劃基本農田。

7.向地方國土部門承諾耕地佔補平衡。

8.組織專家論證。

(二)正式用地報批階段

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預審批文,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地方中介機構進行專案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出成果報告書。如遇林地達一定數量時,需辦理使用林地相關手續。將成果報告書報送市(縣)國土資源局並及時跟蹤省(市)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審批情況。

需由地方政府完成的七項工作:省級人民政府用地申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建設用地申請表及呈報說明,土地利用規劃調整方案和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圖件,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及補充耕地驗收檔案及圖件,市縣國土資源局關於履行徵地程式的有關說明,關於徵地補償費用合法性和安置途徑可行性的說明及承諾。

需由路方完成的七項工作:建設專案預審批覆及批覆意見落實情況,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核准檔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或其他設計核准檔案,是否壓覆礦產資源的有關資料,是否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有關資料,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線路總平面佈置圖和用地位置圖。

(三)徵地拆遷具體實施階段

1.專案管理機構依據省部會談紀要、建設專案用地批文,與省(市)人民政府商定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辦法。

2.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徵地圖、徵地數量表、拆遷調查明細表等資料,省(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國土部門簽訂徵地拆遷包乾協議,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建(構)築物評估,簽訂拆遷合同。

3.督促市(縣)國土部門與鄉鎮政府簽訂徵地拆遷實施協議。

4.設計單位現場交樁,施工單位複核,放地界樁、挖地界溝。

5.設計、施工單位、鄉鎮政府有關人員進行現場丈量,辦理徵地補償、交地手續。

6.在設計、施工單位協助下,督促房屋拆遷的實施,並辦理會籤手續。

(四)竣工驗收階段:

1.複核繪製實際用地圖,整理工程用地拆遷資料,與鄉鎮政府辦理徵地界址和範圍的籤認手續、埋設地界樁。

2.向市(縣)國土部門申領鐵路用地國有土地使用證。

3.整理工程竣工徵地資料並向鐵路裝置管理單位辦理移交。

第五章 徵地拆遷的現場操作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依據施工用地圖,按照鐵路區間、站場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棄土用地,以行政村為單位填寫《鐵路用地界樁表》(建交—7)並簽章;配合或組織各方及時完成建設專案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拆遷建(構)築物的清點丈量,房屋面積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確認,其他合法建(構)築物實地丈量;確認後,按不同權屬人填寫《鐵路建設用地、青苗及拆遷建築物補償清冊》(建交—6)並簽章。與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村委會、被徵地拆遷人、設計單位共同簽章確認。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和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方共同確認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彙總用地、拆遷數量,填寫《統徵用地數量彙總表》(建協表—2)和《統遷建(構)築物數量彙總表》(建協表—1),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報專案管理機構,經核對後報省(市)主管部門,作為徵地、拆遷費用或補助費用的結算依據。

第十五條建設專案建設用地範圍勘界確定後,施工單位應迅速組織現場詳細調查,認真填寫《拆遷廠礦企事業單位數量彙總表》(建協表—5)、《線路用地範圍溝渠路水管塘調查表》(建協表—6)報專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建設專案建設用地經批准後,施工單位應督促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辦理鐵路建設用地劃撥通知並依法進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內的建(構)築物並劃撥土地;劃撥後的土地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和看護,禁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已徵用土地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

第十七條按照施工圖現場核對完善的規定,施工單位取棄土用地使用前必須進行現場核對完善,填報《取棄土場用地核對完善彙總表》(建協表—3)。取棄土用地儘量避免佔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質隱患的區域和主要行洪溝槽棄碴(土),取棄土用地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進行建築物、管線設施拆遷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畢後,使用單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平整恢復,經地方環保、水保、徵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驗收後,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改移工程用地納入工程本身辦理移交,相關移交手續納入地畝竣工檔案。

第十九條地畝竣工檔案,由施工單位依據鐵道部土地管理局《鐵路建設專案竣工建設用地驗收交接實施辦法》(土辦[2002]1號)的規定進行編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縣(市、區)為單位編制組卷,並負責向專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專案管理機構向縣(市、區)國土管理部門申報,有關設計、施工單位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臨時用地的具體辦理

第二十一條用於施工生產、生活的設施及便道等臨時工程用地,施工單位要本著科學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堅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施工單位統籌規劃,與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使用期限明確、費用合理、環保措施可行的“臨時租用協議書”,並嚴格遵守。

第二十二條 按規定簽訂的“臨時租用協議書”,報縣(市、區)國土部門批准後方能使用。按協議及時支付費用,使用完畢,儘早按規定辦理結案、移交手續。

第七章 徵地拆遷計劃及撥款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依據全線施工組織設計,向標段所在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報徵地拆遷進度計劃,並抄報專案管理機構給予協調督辦,或由專案管理機構報送徵地拆遷進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 專案管理機構根據全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各施工單位上報的徵地拆遷進度需求計劃,稽核彙總後,報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鐵辦)核備。

第二十五條 徵地拆遷計價及確認模式依據出資方式不同分三種方式:

(一)由鐵路出資,地方辦理的。按已完成的徵地拆遷數量和實施協議確定的補償(或補助)標準,辦理費用確認或計價、撥款手續。由專案管理機構負責撥付的補償(或補助)費用,撥付到97%時暫停付款,待徵地拆遷工作全部完成並出具結案表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後,一次結清餘款。

(二)地方全額出資,鐵路確認計入股比的。由地方徵遷辦理部門按《統徵統遷完成數量統計表》(建協表—7)要求填寫,專案管理機構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簽字核認,在全線完成徵地拆遷工作後,依據部、省商定採用的補償標準,計算徵地拆遷費用,報部確認。

(三)鐵路部分出資,地方補足差額部分,計入股比的。鐵路出資部分比照本款(一)項辦理;地方補足的差額部分比照本款(二)項辦理。

第二十六條徵地拆遷由地方政府統徵統遷的,徵地拆遷手續費根據省部紀要或實施協議辦理;由鐵路方負責徵地拆遷出資的專案,徵地拆遷手續費按建設專案鐵路設計概算編制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或依據《鐵路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按各標段實際完成的徵地數量核定,辦理計價後向有關單位撥付。

第二十七條 專案管理機構對徵地拆遷費用使用情況要建立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將徵地拆遷費用一併納入概算投資受控範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參建單位在徵地拆遷工作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省部紀要和實施協議及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建設專案的優惠政策規定,做好徵地拆遷的基礎工作,及時、準確、規範、求實地建立臺帳,填報各類報表。專案管理機構要對徵地拆遷費用建立資料庫,定期分析,進行模擬執行,及早發現問題,制定處理方案,嚴格控制投資。

第二十九條 對實施徵地拆遷中弄虛作假、數量不實的,有關責任單位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法律、行政或經濟處罰。

國土部徵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共8章,其中分情況地規定了徵地拆遷工作的條件及程式和要求,考慮到不同的情境並進行詳細說明。為了更好維護合法權益,希望您在進行相關的徵地拆遷工作前可以仔細研讀該辦法,若您有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