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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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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是什麼?

國家稅收的基礎就是經濟發展和人民的收入。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稅收在政策也發生了相應的改變。國家為了保證稅收的合法徵收和有效使用制定了相關的稅收管理條例。要求國家有關機關的稅收工作要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那麼,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是什麼?

一、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是什麼?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徵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徵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資訊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資訊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援稅務系統資訊化建設,並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資訊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徵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複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四)近姻親關係;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係。

第九條稅收徵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國家在進行稅收徵收的時候,希望實現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目的。就制定了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要求我國的有關機關在進行稅收工作的時候,應該按照國家制定的稅收徵管條例進行徵收和管理。避免出現稅收被不法分子所濫用的現象,保證人民的權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