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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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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同意市國土局擬定的《〈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

(市國土資源局2007年4月)

根據《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寧政發〔2007〕61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1、拆遷方式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對於徵地中未撤銷村民小組建制的,且被拆遷人仍可從事農業生產,又沒有拆遷安置房供應的個別拆遷專案,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可以實行統拆統建。非住宅房屋拆遷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2、補償款項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統拆統建的,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6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搬家費、過渡費;④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⑤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⑥提前搬家獎勵費。其中,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②購房補償款,③區位補償款;實行統拆統建的,拆遷補償款包括:①原房補償款,②建房補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款包括7項:①拆遷補償款;②裝修補償費;③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拆移補償費;④圍牆、地坪、道路補償費;⑤裝置拆除、安裝、搬遷費用;⑥停業補償費;⑦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裝置的補償。其中,裝置拆除、安裝、搬遷費用和停業補償費均以拆遷補償款為基數進行測算。拆遷補償款包括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

3、費用支付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並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其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由拆遷實施單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區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戶,作為被拆遷人的購房款,實行封閉運作;其貨幣補償款中的其他補償費用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只能使用拆遷補償款申購拆遷安置房,其他補償費用均不得計入購房款。

住宅房屋拆遷實行統拆統建的,其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直接支付到統拆統建專門帳戶,作為建房費用,不支付給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款中的其他補償費用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被拆遷人。《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用設施配套費和可能發生的辦理農轉用手續等費用,由拆遷人支付到統拆統建專門帳戶,實行專款專用。

按前述規定將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款直接支付到區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戶或統拆統建專門帳戶的,其利息歸被拆遷人,在選房時由拆遷安置房建設方與其結算。計息期限自資金撥入之日起,至選房之日止。計息標準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執行。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由拆遷實施單位支付給被拆遷人。

二、拆遷安置房有關事項

4、拆遷安置房計劃

按照《辦法》第六條規定,江南八區政府應當於年初統籌考慮當年度本區需要實施徵地房屋拆遷的總體規模、具體專案、進度安排以及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地點、建設進度和房源供應等計劃,報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產管理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5、拆遷安置房規劃

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各區拆遷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和投資主管部門專案批准檔案,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做好各區拆遷安置房的規劃,保障拆遷安置房選址落實。

6、拆遷安置房價格

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適時制定和公佈繞城公路以外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各區具體拆遷安置房專案基準價格,由所在區政府在基準價格區間範圍內,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拆遷安置房作價辦法確定,並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和市房產管理局備案;確需超出基準價格區間上限的,及位於繞城公路以內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確定,需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後報市政府審定。

各區建成後的具體拆遷安置房專案,應報市物價局據實核定價格。如區政府在建設前公告的基準價格與建成後據實核定的價格有差額,仍按已公告的基準價格供應。

拆遷安置房樓層、朝向等價格差異,由各區政府在確定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的同時,根據市物價局有關規定,一併制定和公佈。

7、拆遷安置房資金管理和平衡

各區應當設立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戶,原則上按專案進行資金的封閉管理,實現建設和銷售資金的基本平衡。對於由各區實行拆遷費用總額包乾的拆遷專案,如供應該專案的拆遷安置房公告的基準價格與建成後據實核定的價格有差額,由各區政府自行平衡;實行拆遷費用據實結算的拆遷專案,該差額由各區政府與拆遷人進行結算。

按《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超面積申購拆遷安置房的購房款,應當納入所在區的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戶,專項用於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拆遷實施單位在獲得拆遷批准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將不低於拆遷費用總額的30%資金,先行支付到所在區的拆遷安置房財政專戶,由區政府在落實拆遷安置房建設單位後專款專用。

8、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

拆遷安置房仍屬經濟適用住房範疇,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房改辦)具體承辦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分工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原有規定執行。

拆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及相關優惠政策參照《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實行。

拆遷安置房的供應物件為本市徵地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拆遷安置房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建設。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按市房產管理局制定的具體辦法實施。

9、拆遷安置房的跨區安置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因規劃、土地等原因涉及拆遷專案確需跨區建設和供應拆遷安置房的,由拆遷專案所在區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房產管理局牽頭,會同市建委、規劃、物價、國土等部門及有關區進行協調,落實跨區建設和供應拆遷安置房方案,該方案應包括建設主體、資金安排、費用支付、房源位置、基準價格、房屋套數、基本套型、交付時間、後期管理等內容。

三、暫停辦理有關事項

10、暫停辦理事項申請

按照《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徵地公告後(屬於使用撤組剩餘國有土地情況的,以取得用地批准檔案時間為準,下同),拆遷人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在徵(用)地範圍內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申請時提交暫停辦理事項申請書、規劃批准檔案、徵(用)地批准檔案。

11、暫停辦理事項通知和公告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收到拆遷人暫停辦理事項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內審查完畢;審查批准後,應簽發《暫停辦理事項通知》,交拆遷人送達當地規劃、建設、戶籍、工商、稅務、房產、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由拆遷人在徵(用)地範圍內張貼,予以公告。通知應當載明徵(用)地批文、暫停事項、暫停範圍、暫停期限等內容。

12、暫停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簽發《繼續暫停辦理事項通知》,延長期限不超過半年。其通知和公告由拆遷人按本細則第11條規定執行。

四、徵地房屋拆遷調查

13、調查條件、主體、範圍

徵地公告後,拆遷人應持徵(用)地批准檔案通知徵(用)地所在區的拆遷實施單位,在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前,對徵(用)地範圍內各類房屋情況進行拆遷調查登記,依據《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測算有關費用。拆遷人也可以同時參與調查。

14、調查主要內容

拆遷調查內容主要為所涉房屋及相關情況,包括4項:①住宅房屋戶數、建築面積及房屋性質的調查明細表;②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宗數的調查明細表;③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裝置調查明細表;④違章戶數、建築面積的調查明細表等。

15、被拆遷人權利和義務

在徵(用)地範圍內所涉合法房屋,被拆遷人均有權進行拆遷登記,依據《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獲得拆遷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應當配合拆遷實施單位進行調查登記。被拆遷人阻撓拆遷調查登記,拒不提供有效權證,故意隱匿有效權證,造成調查登記不實、費用測算誤差、補償金額漏項的,由被拆遷人自行承擔責任。

五、拆遷費用稽核

16、拆遷費用報審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應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並在徵求拆遷人意見後,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稽核,對徵用集體土地(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上的所涉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房屋戶數、建築面積及房屋性質的調查明細表,及對該部分補償費用的測算表;

(2)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宗數的調查明細表,及對該部分補償費用的測算表;

(3)特殊行業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裝置的補償調查明細表,及對該部分補償費用的測算表;

(4)違章戶數、建築面積的調查明細表,及拆違計劃;

(5)拆遷工作經費、拆遷獎勵費用、拆遷包乾服務費用;

(6)處理拆遷中不可預見事務的費用;

(7)拆遷人對調查情況和費用測算的意見。

17、拆遷費用稽核

拆遷費用測算未經稽核的,不得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不予辦理批准拆遷手續。拆遷費用稽核包括以下方面:

(1)對拆遷實施單位報送的各類調查明細表所載內容進行內業檢查,對費用測算表所載各項測算進行復核;

(2)組織對拆遷實施單位報送的各類房屋建築面積、戶數等情況進行實地抽查;

(3)內業複核、實地抽查中發現誤差或不實的,可以責令拆遷實施單位重新測算;

(4)聽取拆遷人對拆遷實施單位調查情況和費用測算的意見;

(5)出具稽核意見書。市級以上重大專案拆遷的稽核意見書,可抄報市政府。

六、拆遷事務辦理協議

18、拆遷費用結算方式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事務辦理協議》簽訂前,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拆遷總費用進行測算,同時應當明確拆遷費用結算方式,原則上採用拆遷費用總額包乾方式,個別專案也可採用拆遷費用據實結算方式。

19、拆遷事務辦理責任

依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前,拆遷實施單位應與拆遷人簽訂《拆遷事務辦理協議》,該協議應當明確由拆遷實施單位承擔依法拆遷、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拆遷穩定、按期拆遷等責任。

20、拆遷包乾服務費用

拆遷實施單位的拆遷包乾服務費用,由拆遷人按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支付。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管理費用從拆遷包乾服務費用中支出,由拆遷實施單位在申請拆遷批准時繳納,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21、拆遷事務辦理協議格式

《拆遷事務辦理協議》格式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七、拆遷申請與批准

22、拆遷申請

依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實施前,由拆遷實施單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拆遷批准。

23、跨區專案申請

跨區的拆遷專案,應由所跨各區分別申請拆遷批准手續並組織實施。

24、跨線房屋拆遷申請

拆遷應當在經批准的徵(用)地範圍內實施,但是徵(用)地範圍外的房屋與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時,拆遷實施單位經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批准,可以把徵(用)地範圍外的該房屋劃入拆遷範圍,按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遷人應當服從。

25、兼有徵地房屋拆遷和城市房屋拆遷情形申請

專案拆遷範圍內,涉及國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遷的,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辦拆遷許可等相關手續。

26、拆遷方案稽核內容

依照《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實施前,拆遷實施單位應將徵地房屋拆遷方案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稽核。拆遷方案稽核內容包括:

(1)專案基本情況,包括必須的批准檔案和圖件;

(2)拆遷範圍,拆遷期限;

(3)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

(4)拆遷方式,政策依據,補償標準;

(5)拆遷安置房落實情況,包括拆遷安置房供應地點、交付時間、基準價格、房屋套數和基本套型等;

(6)其他應當在拆遷方案中明確的內容。

27、批准通知書印製

批准通知書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內容主要包括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專案名稱、徵(用)地批文、拆遷範圍、拆遷期限、適用政策、簽發單位、簽發時間等。

八、對住宅房屋補償面積的認定

28、兩證不一致的認定

依照《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拆遷補償以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對於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持有的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餘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與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下同)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為準,確認合法房屋建築面積,但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29、只有一證的認定

只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只有房屋產權證的,以現有的權證作為依據確認合法房屋建築面積,但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30、沒有兩證的處理

凡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均不具備的,屬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對住房特別困難的被拆遷人,符合所在區有關條件的,經區政府出具認定和同意申購拆遷安置房意見書後,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

九、對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的認定

31、不計入人員的認定

依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為徵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並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被拆遷人員家庭成員中屬於下列情列之一的,均不得計入人口基數:

(1)不實際居住的空掛戶口;

(2)雖戶口實際存續,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

(3)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但屬於徵地公告後,不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違規遷入的人員;

(4)徵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實際居住,但在他處已有住房的人員。

32、計入人員的認定

被拆遷人家庭成員中雖無常住戶口,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人口基數:

(1)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士兵;

(2)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各類在校學生;

(3)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人員。

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

依照《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應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包括房屋座落、拆遷面積、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內容。

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申購拆遷安置房的,協議還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地點、交付時間、供應價格、基本套型、申購方法、申購套型、付款方式、差價及結算方式等內容。

實行統拆統建的,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包括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地點、交付時間、供應價格、安置套型、費用結算、搬遷要求、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內容。

3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份數

該協議一式四份,當事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兩份一份用於被拆遷人向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申購拆遷安置房(實行統拆統建的,用於備案),另一份由拆遷實施單位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報結時使用。

35、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印製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格式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印製。

十一、非住宅房屋拆遷

36、非住宅房屋沒有兩證的

未依法辦理用地與建設手續的非住宅房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37、具有區域功能性的非住宅房屋拆遷

依照《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拆遷具有區域功能性非住宅房屋,其拆遷補償款按寧價房〔2004〕61號、寧國土資〔2004〕92號文(以下簡稱《標準》)表4—3規定標準的1.5倍計算,其他補償費用仍按《標準》執行。

38、特殊行業工企單位裝置補償

《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五)款所稱非住宅房屋,專指加油站、變電所、化工廠等特殊行業工企單位;所稱裝置專指地下油罐、變電設施、化工管道等拆除後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特殊裝置。該類裝置補償,由拆遷實施單位在徵得拆遷人意見基礎上,按專案彙總報所在區政府審定後,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對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裝置,如《標準》已有規定的仍按《標準》執行。對可以搬遷和繼續使用的裝置,只補償其拆裝和搬遷費用,仍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執行。對所有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的裝置補償後,該類裝置歸拆遷實施單位所有。

十二、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拆遷

39、按住宅房屋拆遷的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其原房補償款部分可按1.2倍計算並計入購房款,不再另行安置營業用房和連家店;實行統拆統建的,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原房補償款相應增加的部分,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被拆遷人,不再另行安置營業用房及連家店。

40、按非住宅房屋拆遷的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

十三、統拆統建

41、實施主體

符合本細則實施統拆統建規定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拆遷實施、補償安置和房屋建設等事宜。

42、拆遷實施

統拆統建的拆遷實施程式和要求,包括拆遷費用測算和稽核、拆遷事務辦理協議簽訂、拆遷申請、批准、公告、合法房屋建築面積認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拆遷糾紛裁決、拆遷審計、拆遷報結等,按《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所在街道辦事處作為統拆統建實施主體,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申請拆遷批准時,不需要提供拆遷安置房落實材料,但在拆遷方案中必須附加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和管理的有關說明。

43、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和供應

(1)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根據相關建設程式要求,辦理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立項、規劃、用地等手續;

(2)由所在街道辦事處依法落實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確保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按期保質建設和供應;

(3)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按經批准的拆遷方案和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組織向被拆遷人供應和分配房屋;

(4)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套型設計原則上按照政策性住房控制標準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放寬。

44、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資金

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建立統拆統建專門帳戶。資金來源包括3項:①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款中的拆遷補償款;②公用設施配套費;③可能發生的辦理農轉用手續費用。該帳戶內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45、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價格

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建成後,應當對建設成本進行審計,由市物價局按照有關規定據實核定供應價格,按核定價格向被拆遷人供應。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建設價格,應當控制在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制定和公佈的當年度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下限以下。統拆統建的拆遷補償款標準與核定價格的差額,由拆遷人負責補足,支付到統拆統建專門帳戶,用於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建設資金的平衡。

46、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供應

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原則上按照合法房屋建築面積(不含附房、披房)“拆一還一”向被拆遷人供應,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的建設規模應當依此進行控制。被拆遷人原合法房屋建築面積小於所建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最小套型的,所在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應當按最小套型面積進行補償安置。

47、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管理

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如建在國有土地上的,其管理按拆遷安置房有關政策辦理;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如建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其管理按農民住宅房屋有關政策辦理。

街道辦事處建設的統拆統建拆遷安置房有剩餘的,應交還拆遷人。拆遷人按實際核定價格測算後,其房源應當納入拆遷安置房,由市或區拆遷安置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涉及費用按實結算。

48、統拆統建報結

統拆統建報結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拆遷工作專項經費和完成拆遷工作獎勵標準和要求,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支付給所在街道辦事處。

十四、加強徵地房屋拆遷綜合監管

49、實行徵地房屋拆遷屬地負責制

依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責任單位,各區政府應當切實擔當起依法拆遷、綜合保障、嚴格執法、維護被拆遷群眾利益、成本控制、確保穩定的責任,強化組織協調,形成拆遷合力,提高拆遷效率。各區政府應落實具體政府部門作為拆遷實施單位,承辦本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各區落實或變更拆遷實施單位,應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50、實行徵地房屋拆遷穩定責任制

依照《辦法》第十條規定,各區政府承擔徵地房屋拆遷穩定責任,應當制訂徵地房屋拆遷穩定工作預案,有效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突發情況,拆遷組織必須嚴密,穩定預案必須細緻,工作程式必須合法合規,應急處置必須快速有力。拆遷實施單位要規範拆遷程式,認真落實拆遷公告、信訪接待、投訴舉報、拆遷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和非法強迫被拆遷群眾搬遷;要依法依規按程式做好拆遷工作,妥善處理拆遷中各類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被拆遷群眾合法權益,確保徵地房屋拆遷穩定推進。

51、實行徵地房屋拆遷目標績效考核

依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徵地房屋拆遷目標績效考核,包括依法拆遷、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拆遷穩定等內容。具體考核工作,可按年度進行,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辦,考核結果報市政府批准後通告各區。

52、實行徵地房屋拆遷工作聯動機制

依照《辦法》第九條規定,市、區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強化對徵地房屋拆遷的綜合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大拆遷綜合執法力度。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各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對違法違紀問題進行責任追究。宣傳部門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依法拆遷的良好氛圍。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法,嚴厲打擊拆遷中以暴力和恐嚇手段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阻撓依法拆遷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依法拆遷的社會環境。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53、實行徵地房屋拆遷專案審計制度

各區應當實行拆遷審計制度,對徵地房屋拆遷專案實行成本審計,嚴格控制拆遷成本。

十五、拆遷資金管理

54、拆遷補償資金監管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在申請拆遷批准時,應當提供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已專項收存不少於拆遷補償款總額80%的資金證明,該項資金必須在領取《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方案批准通知書》前,進入拆遷實施單位開設的專門帳戶,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實行監管,其餘20%資金最遲在拆遷過半時必須進入該專戶。

55、拆遷工作專項經費

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以10元/平方米標準向區政府支付拆遷工作專項經費,由拆遷人在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批准時,繳納給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監管。根據拆遷工作進度要求,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支付給所在區政府。

56、拆遷工作獎勵標準

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總建築面積2元/平方米標準向區政府支付拆遷工作獎勵費用,由拆遷人在拆遷實施單位申請拆遷批准時,繳納給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監管。所在區及拆遷實施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按規定要求完成依法拆遷、補償安置、成本控制、拆遷安置房建設、供應和管理、拆遷穩定等工作的,在徵求拆遷人意見後,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支付給所在區政府。否則,由其直接退還給拆遷人。

十六、裁決的受理與中止

57、裁決受理

依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裁決。具體裁決工作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2)拆遷當事人對拆遷政策規定有異議的;

(3)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協議糾紛的;

(4)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5)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6)申請人為拆遷實施單位,因其未履行公告、公示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7)拆遷當事人在拆遷範圍以外與他人發生權益糾紛的;

(8)拆遷當事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權益糾紛的。

58、裁決中止

拆遷裁決受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決程式:

(1)被拆遷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2)被拆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裁決必須依據的民事法律關係尚未確定的;

(4)需要補充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裁決結果的;

(5)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向裁決機關申請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裁決審理。

十七、拆遷報結事宜

59、拆遷報結手續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拆遷專案結束後,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向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報結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1)拆遷實施單位的報結申請;

(2)與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3)與拆遷人的移交用地憑證;

(4)審計部門對拆遷專案成本審計的材料;

(5)所在區政府對報結專案繼續承擔後續管理的承諾。

拆遷報結後,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在徵求拆遷人意見基礎上,及時向所在區政府兌付完成拆遷工作獎勵費用。

十八、關於繞城公路界線

60、繞城公路內外範圍

《辦法》和本細則所稱繞城公路以內範圍,是指現有繞城公路和板橋汽渡與長江二橋之間的長江南岸岸線形成的閉合區域;所稱繞城公路以外範圍,是指現有繞城公路和板橋汽渡與長江二橋之間的長江南岸岸線形成的閉合區域以外的江南八區區域。

十九、關於房屋面積

61、房屋面積含義

《辦法》和本細則所稱房屋面積,均指房屋建築面積。

二十、解釋權、施行日期

62、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63、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