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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政府徵地拆遷補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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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政府徵地拆遷補償實施細則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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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茶鎮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徵地補償安置部門核實的有效證明,到村民委員會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二條 徵收集體土地,將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省、市及天府新區成都黨工委管委會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依法為被徵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確定由社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

第三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省、市相關規定,按天府新區成都黨工委管委會39200元/畝標準執行。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年種植兩季補償一季計算,補償標準為1800元/畝。

第四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農戶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按照具體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標準進行補償。詳見《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成片種植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3)、《規模養殖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4)。

第五條 各類“設施農業”專案,必須具備相關手續,按規定標準補償。詳見《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成片種植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3)、《規模養殖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4)、《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

對2013年10月9日以後,未經依法批准的“設施農業”專案各種建(構)築物按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進行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的村、社集體資產(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的道路、水渠及提灌設施、電杆電線等)按徵地面積進行補償,社集體以2200元/畝進行補償,村集體以800元/畝進行補償。集體資產補償資金按相關政策和規定使用支出,不得進行分配。

第七條 因施工原因臨時佔用土地,需具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在施工結束後,由用地單位負責復耕。涉及土地租金和地面附著物等根據其種類、規格、數量按本細則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依法有效證明的建(構)築物;


(二)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續的臨時用地專案,其建(構)築物超過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


(四)違法違規修建的建(構)築物。

綜上所述,2017煎茶徵地補償的標準主要是參照煎茶鎮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這一檔案中的具體規定。其從徵地補償的方式以及相關人員的認定等等,結合煎茶實際進行制定。煎茶鎮的徵地拆遷都按照這一標準執行,目前可以在網路上直接下載這一標準。如果您還有困惑,建議諮詢365網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