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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用益物權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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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用益物權糾紛怎麼處理?

一、宅基地用益物權糾紛怎麼處理?

宅基地用益物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用益物權確認糾紛一般涉及動產或者不動產,如果法律關係標的物為動產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與第34條等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法律關係標的物為不動產的,那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二、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糾紛的處理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大多數的村民,都會選擇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而在宅基地上建築房產的行為,就是村民利用宅基地用益物權的一種表現。若是在房屋的修建過程之中發生糾紛,各方當事人,是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