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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宅基地抵押借款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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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宅基地抵押借款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農村朋友想利用自身的優越條件,比如用地租金低或者利用自家宅基地、勞動者佣金相對較低等便利條件,以提高改善自身經濟條件,但是用宅基地作為抵押貸款合法嗎?簽訂宅基地抵押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些什麼?本站小編為你進行解答。

一、宅基地

我國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使用權辦理抵押貸款,對於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的問題,可以進行具體分析。在我國,房屋所有權轉讓一般實行“地隨房走”的原則,如果允許抵押房屋,那麼宅基地使用權也應該一併抵押。允許抵押農村宅基地,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因實現抵押權而喪失宅基地的村民,如果不能再次分得宅基地,其居住將難以解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注意事項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居民在轉讓房屋後,將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在實現抵押權時,房屋可以查封,但地不能賣,也將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因此,無論在集體經濟組織外部,還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均不得將宅基地使用權用於抵押。而且,不僅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也不能抵押,否則,由於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的法律規定而使房屋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房屋的抵押權。實踐中以農村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標的的,該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其實,在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相關法律和制度不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所面臨的風險會越來越突出。如何解決行使抵押權後農民失去宅基地的問題,如何對宅基地進行價格和風險評估等,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依法規範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防範和控制融資風險,是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的一個重點。

三、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立法現狀

現行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進行了嚴格限制,致使農民利用自家房屋進行融資的願望長期受阻。《物權法》第184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擔保法》第37條亦有類似規定。從全國範圍上看,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尚不成熟。宅基地是我國農民賴以生存的存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宅基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根本。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實行“一戶一宅”原則,農民流轉宅基地後再申請的不予批准。一旦農民失去宅基地及其上的住房,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

在我國《物權法》在第三編中,宅基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得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與現行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和抵押的嚴格限制相矛盾的。《物權法》第180條規定,抵押人所有的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可以抵押;《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農村房屋當然屬於以上兩條規定的範圍,依法可以抵押。但由於“房地一致”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無法抵押,則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也歸於無效,二者相互衝突、相悖相離。

在宅基地使用權抵押方面,一些學者的立法建議稿也值得參考。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物權編》中第896條便規定,不得在宅基地使用權上單獨設定抵押權,但可以就宅基地上的房屋設定抵押權,因實現抵押權而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一併轉移。此規定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但可與房屋一併抵押。這在立法技術上很好的避免了《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衝突,給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制度設計提供了參考。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法律對於宅基地能否用於貸款是做了明確的規定的,各地方也都有相關的規定,在簽訂有關宅基地抵押借款合同時更應該多瞭解相關法律,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以免日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