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宅基地>

購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宅基地 閱讀(1.86W)

消費者在購房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經營商提供與購房合同不相符合的商品,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若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與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首先應該在購房合同中明確違約金賠償,這樣有助於違約金的追討。

購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一、購房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由違約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是對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你的購房合同中的那兩條條款將“違約金”與“佔用他人資金比照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這裡實際上存在兩個概念。

一是由於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應該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二是由於違約導致佔用對方資金就應支付佔用資金的利息,因為資金佔用是用於房地產方面,所以利息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二、購房違約金的分析

為了敘述方便,我們暫且把買房者定為甲方,賣房者定為乙方。對於甲方來說,如果逾期付款,就應該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為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同樣,由於甲方未在規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實際上就等於乙方在從甲方應該付款之日至實際付款之日的這段時間裡為甲方墊付了甲方應該支付的款項,相當於乙方在為甲方提供貸款買房,甲方在這段時間內佔用了乙方的資金,當然除了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之外,還應向乙方再支付由於佔用資金而需支付的利息。

對於乙方來說,如果未能按契約的規定之時間將房屋交給甲方,也應該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了某種程度上的經濟損失。除了支付違約金之外,因為乙方在契約規定應交付房屋之日至實際交付日這段期間實際上佔用了甲方的資金,所以,還應向甲方再支付所佔用資金的利息。

如果沒有這樣的規定,對於違約一方來說無異於鼓勵違約,因為違約實際上並沒有受到懲罰,相反卻得到了相當於從銀行貸款條件一樣的資金的使用。眾所周知,房地產行業想從銀行得到貸款是相當困難的,而由於違約行為,會使原來很難辦到的事情非常輕鬆地辦到,這對於守約的一方來說,顯然就存在著極大的不公正性。

三、購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在李先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有如下內容,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中寫明: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做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中有如下內容:除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逾期不超過30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從本案例可以看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計算大致有兩種方法,一個是以逾期天數為基礎,約定一個固定的萬分之幾的比例來計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違約金計算中採用了這種計算方法;另外一種是約定一個固定的百分比來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所以,在房屋買賣契約的違約條款中要同時明確兩個概念,一個是違約金的概念,一個是在一段時間內佔用資金的概念,只有將這兩個概念在條款中明確無誤地表達出來,才能夠將立契雙方的真實意思落實在文字上,才能夠切實地保護守約一方的權益。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消費者一定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希望以上講解能夠解決您的疑問,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要繼續深入瞭解相關資訊,可以到本站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