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延期交付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由於施工進度原因導致開發商能按期交房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方每日應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萬分之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延期交房的原因包括哪些?
在實踐中,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總結起來導致開發商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
1、未驗收合格。主要指房屋因為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而未驗收合格以及沒有達到《消防法》要求,沒通過驗收。
2、施工未完成或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市政配套工程的批准與安裝的延誤;
4、貸款未辦好;
5、開發商資金跟不上,如拖欠工人工資導致工人罷工、鬧事等;
6、小區道路和環境建設未竣工;
7、政府對外部道路的規劃和市政配套設施發生了變更、導致小區不能如期完工;
8、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小區規劃進行修改導致無法如期完工;
9、開發商捂盤等漲價,不惜毀約。
10、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罷工、騷亂等。
開發商如果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房,業主首先需要知道沒能如期交房的真實原因,如果只是因為施工的進度影響到了交房的時間,那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但假如是開發商的開發專案是違規的,被政府部門依法叫停了的話,業主要做的不是索要違約金,而是要和開發商解除合同並索要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