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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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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在實務中,經常出現不是開發商違約,就是購房者違約的情況。而在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雖然購房者也知道可以追究違約責任,但實際卻不知道應該如何操作才能維權,甚至都還搞不清楚購房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針對這一問題,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分析解答。

一、購房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其他給付。違約金的客體通常是金錢,但實踐中也有約定金錢以外的其他給付充當的,例如以物、權利、行為充當。

支付違約金一方是債務人,這一點與定金不同,因為交付定金的一方既可能是債權人也可能是債務人。而違約金通常是向債權人支付,但是當事人之間也可以對此進行約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救濟途徑之一是支付違約金。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應當遵照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二、如何計算購房違約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實踐中,違約行為包括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違約金必須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支付。具體購房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麼,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相應的約定,而要是造成的損害過多的話,則也是可以適當的提高違約金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