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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集體土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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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並處罰款、恢復原狀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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