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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應如何辦理?

土地承包 閱讀(1.13W)

土地給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收益,對於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和組織來說,土地無疑是最好的資產,它可以通過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營利。在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我們知道,土地使用證是合法使用土地的憑證,集體土地也應辦理土地使用證。那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應如何辦理?和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應如何辦理?

一、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證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影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三)稽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稽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稽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稽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能否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

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只有一種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鄉鎮企業破產、兼併,企業的資產(包括廠房等)發生轉移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如果土地上沒有建築物等設施,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將不允許轉讓,也不得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首先村民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材料申請土地使用證,隨後工作人員會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測量,稽核通過後即可獲得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在本集體內部進行流轉,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