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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應如何處理

治安管理 閱讀(1.01W)

在生活中,如果面對被治安處罰了,但自己又對治安處罰的結果存在疑惑或是不滿,這樣該怎麼辦呢,下面就一一的講解一些辦法。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應如何處理

我們首先需要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治安管理處罰,就是出現擾亂社會秩序,對公共安全產生了危害,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公司的財產,情節並不是很嚴重,夠不到刑事處罰的級別,就會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違法者實施處罰。比如張三和李四因為一點瑣事而爭吵,張三將李四打成了輕傷,張三就會被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法規進行處罰。

如果被處罰人覺得公安機關的處罰並不公正,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在知道具體的行政處罰日期起六十天內進行申請行政複議,比如張三如果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就可以向上一級進行復議申請。

如果對複議的結果還是不滿意,覺得不公平的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過複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複議結果不滿的,不服氣的,在收了複議的結果之日開始十五天之內要趕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你申請了行政複議,但複議機關過了時間期限還沒有決定,也沒有給你複議結果,那麼你可以在這個複議時間期限滿的那天開始十五天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直接不經過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要執行行政處罰那天的六個月內提出。

在前面的例子中,不管張三還是李四對處罰結果都不認同,覺得不公平,對處罰覺得不服氣,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都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這也是法律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