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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親人可不作證新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9W)

對於親人可不作證新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犯了罪需要自己的親人來指證不管是對罪犯來說還是對證人來說都不是一件什麼好事,而且有些時候為了維護親人的利益,很多人還會去做假證。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也為了維護罪犯在親人眼中的形象,同時也為了體現法律的人性化,所以國家對於罪犯的親人免去了其必須作證的義務,那麼對於親人可不作證新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對於親人可不作證新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

在引入“親屬特免權”之前,需先明確特免權的概念。特免權,也有學者稱之為拒證權、作證豁免權、證人特權等,在證據法的視野下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基於特定身份關係、業務關係、公務關係或者其他法定的原因而享有的免於提供或不允許他人提供證言或者其他受保護的資訊資料的權利。免證特權的意義和作用在於化解特定主體所持資訊的保密性與其所負如實作證義務之間的矛盾,保護較實現訴訟目的更有價值的特殊社會關係和利益。作證特免權並非剝奪證人的作證資格,而僅僅免除了證人的作證義務。具有作證的資格,是某一主體(通常為證人)享有作證特免權的首要條件。“親屬特免權”即因與被告人的親屬關係而由法律賦予的拒絕對已掌握的與案情有關的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及提供關證據的權利。

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62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110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裡麵包括近親屬。

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為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介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偽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為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為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以上便是關於問題對於親人可不作證新刑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回答,家庭是社會的根本,家庭的穩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所以國家對於親人可不作證的規定是非常的明智的,這也很好的保護了每個家庭的隱私。雖然法律需要的是鐵面無私,但是在道德上卻並不能這樣,如果一味地最求公正那麼對於拋棄親人的人最終也會受到其他族人的拋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