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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具體有哪些內容?

土地徵收 閱讀(2.15W)

不管是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還是商品房、商業綜合體建設,都會多少涉及到徵地拆遷。每個省份都對徵地拆遷出臺了相關條例,那麼廣東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具體有哪些內容?現在由本站小編來做個介紹。

廣東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具體有哪些內容?

廣東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維護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包括承包經營權人,下同)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交通基礎設施是指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機場、鐵路、城際軌道(含城市地鐵)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等建設專案。

第三條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徵地拆遷工作統一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單位可以與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徵地拆遷包乾協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其它辦法進行。建設用地單位應及時提供用地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徵地拆遷的動員、丈量、補償、安置,及時辦理用地報批手續,組織供地方案的實施。

第四條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按區域分為兩類:一類地區包括省劃定的50個山區縣(市、區),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即:汕頭市(不含南澳縣),汕尾市(不含海豐、陸河縣),潮州市(不含饒平、潮安縣),揭陽市(不含普寧市、揭西縣),茂名市(不含高州、信宜市),陽江市(不含陽春市),湛江市,河源市的源城區,韶關市的北江區、湞江區、武江區,雲浮市的雲安縣,清遠市的清城區;二類地區指除一類地區以外的地區。

第五條 全省統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稅費徵收專案,各項收費收入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增加收費專案。徵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稅費專案包括耕地佔用稅、農業稅、耕地開墾費、徵地管理費、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徵用林地補償費等8項(國家有新規定除外)。計徵標準如下:

(一)耕地佔用稅

國家規定應繳納耕地佔用稅的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專案,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含5元)以上的地區,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徵收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區,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徵收耕地佔用稅。

(二)農業稅

被徵用的土地,自批准徵用的次年起,停徵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

(三)耕地開墾費

地級以上市轄區內每平方米20元;縣級市轄區內每平方米15元;縣轄區內每平方米10元;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四)徵地管理費

按徵地補償費總金額的2%提取。

(五)土地補償費

徵用水田的,不收取路橋通行費的建設專案和一類地區收取通行費的建設專案(以下簡稱一類專案),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二類地區收取通行費的建設專案(以下簡稱二類專案)按9倍補償;徵用其它耕地的,一類專案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二類專案按7倍補償;徵用魚塘的,一類專案按其鄰近水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補償,二類專案按10倍補償;徵用其它農用地的,一類專案按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補償,二類專案按6倍補償;徵用未利用地的,按鄰近其它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徵用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鄰近其它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平均年產值以經縣級統計部門稽核的鄉(鎮)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六)青苗補償費

屬短期作物,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最高額不超過土地年產值的5倍。

(七)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徵用其它農用地的,其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

徵用宅基地和未計徵農業稅的土地,不付給安置補償費。

徵用1畝耕地及其它農用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等於該縣農業人口總數除以耕地總面積。該縣農業人口數,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以縣(市、區)為單位的統計年報中徵地前三年的農業人口平均數為準。耕地總面積以縣級統計部門統計年報數為準。

依據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八)徵用、佔用林地補償費

徵用、佔用商品林林地,必須按下列標準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1、林地補償費:按被徵用、佔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補償。

2、林木補償費: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倍補償;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倍補償;種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當年實際造林投資補償;苗圃苗木、經濟林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

3、安置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安置農業人口的規定補助。但是,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林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森林植被恢復費: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都市計畫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徵用、佔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徵用、佔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繳納。安置補助費,按徵用、佔用商品林林地的標準補助。

以非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除上述8項稅費專案外,還須按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基費〔1999〕103號)、《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的通知》(粵財綜〔2003〕13號)等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六條 使用國有土地按下列原則補償

使用國有農用地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補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按取得建設用地的價格加上經過稽核確認的對土地“三通一平”的實際投入費用酌情補償;使用未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等不予補償。

第七條 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

(一)都市計畫區內國有土地的房屋拆遷補償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執行。

其它房屋拆遷,根據不同地區類別、房屋結構,最高按以下標準補償:

一類地區:水、電齊全的框架結構樓房,每平方米按500元補償;水、電齊全的磚混樓房,每平方米按400元補償;一般混合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350元補償;一般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250元補償;簡易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150元補償;簡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00元補償。

二類地區:水、電齊全的框架結構樓房,每平方米按750元補償;水、電齊全的磚混樓房,每平方米按600元補償;一般混合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500元補償;一般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350元補償;簡易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250元補償;簡易棚房,每平方米按150元補償。

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上述不同結構房屋補償時,應扣除折舊費。折舊費以房屋補償費為基數,按每年1%計算;新宅基地可適當補助“三通一平”費用,最高可按房屋拆遷補償費總額的10%計取。

(二)房屋外陽臺、外走廊按其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

(三)圍牆每平方米按50元補償;擋土牆每立方米按80—100元補償;晒穀場、糞池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元;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補償。

(四)墳墓遷移補償: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佈實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墳每穴補償100元;磚砌或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180元;骨罈每個補償50元。《殯葬管理條例》頒佈實施後下葬的,原則上不予補償,並限期遷移。

(五)電力線(杆、塔)、通訊設施、水利設施、輸油(氣)管道、地下供水管(網)、電纜光纜等拆遷費用由建設單位與所屬業主單獨簽訂拆遷合同。拆遷補償費用,由建設單位與各業主協商後直接支付。

第八條 徵地公告發布後,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第九條 委託地方政府包乾徵地的工作經費,按徵地拆遷補償費總額的2%計取。

第十條 徵地拆遷的各項費用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用地單位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的支付比例全額支付。徵地拆遷補償費按規定支付後,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期限交付土地;如徵地拆遷補償費未按規定支付的,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被徵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補償標準領取補償後,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凡擾亂、阻礙建設專案和破壞建設專案,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視情況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村民委員會應當把徵地拆遷補償費標準、補償辦法等向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公開,確保被補償人應得的補償費及時足額撥付到戶,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種收費。各級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行政監督,確保各項徵地款項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對徵地中權屬有爭議的土地,該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六個月內調處爭議,確定權屬,將徵地拆遷補償款付給權屬單位或個人。各爭議方不得以爭議為由阻撓建設。

第十三條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施工臨時用地,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優先安排。有關使用規定和補償問題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不依法及時辦理有關征用土地手續,擅自增加收費專案,未及時足額將徵地拆遷補償費發放到被徵用土地的集體和個人等,導致工程建設工期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追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的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3日省政府公佈施行的《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廣東省徵地拆遷補償條例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到該條例內容詳實,關於徵地拆遷補償劃分的非常細緻。它是廣東省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徵地拆遷的指導性檔案,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在徵地拆遷中申請賠償,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利憑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