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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拆遷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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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征地拆遷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

海南征地拆遷監督管理辦法有哪些?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2012年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做好徵地拆遷資訊公開工作,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實現陽光徵地拆遷,促進依法行政,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據瞭解,資訊公開內容包括徵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土地徵收方案批准後的公告、補償登記、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以及徵求意見、補償結果等。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就資訊公開提出具體要求。徵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徵地告知要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資訊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通過多形式、多途徑告知有關事項。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另外,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市縣政府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在被徵地所在的村、組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告知徵地批准事項。公告期限不得少於15日。

另外,補償登記情況應在登記地點和被徵地所在村、組進行張榜公佈。

海南省國土環資廳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地公告之日起45天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補償結果應在登記地點和被徵地所在村、組進行張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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