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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徵收農戶土地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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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徵收農戶土地補償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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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村委會不發嗎

村委會應當發放土地補償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村委會不發放土地補償金的,可通過鄉鎮政府責令改正。如有侵佔、挪用的可追究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七十九條
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