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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徵地批文的土地徵收是否屬於違法徵地

土地徵收 閱讀(1.77W)

一、沒有徵地批文的土地徵收,是否屬於違法徵地?

沒有徵地批文的土地徵收是否屬於違法徵地

沒有批文,那麼土地徵收必然是違法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沒有徵地批文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的,而對土地進行徵收的,是需要非法徵地的行為。

徵地批文是徵地過程中最為核心的檔案,它表現為承上啟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設專案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的標誌,“啟下”是指它是徵地工作的起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對於集體土地徵收的批准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的批准,徵地行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了徵地批文,徵收行為就一定合法麼?

不一定合法,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徵收人注意:

1、有徵地批文,但是已經失效

徵地批文並非永久有效,地方政府也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拿著徵地批文對集體土地進行徵地拆遷的。很多被拆遷戶諮詢時拿著省政府零幾年的批文,已經過去了將近10年,這其中的規劃,肯定早就大大改變了。來碩律師提醒,批文有效期只有兩年。滿兩年未實施徵地的,批文就自動失效。

2、以化整為零的方式拆分審批

一些地方為了規避國務院的審批,將單個專案拆分審批,下放土地審批許可權,這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在徵收時被徵收人一定要看清徵地批文上的徵地四至範圍及面積與實際徵收面積是否相一致,是否存在上述違法審批行為。

3、少批多佔

《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實踐中,這種情形比較常見,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徵地面積與實際的徵地面積是否一致。

4、以租代徵。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著用地單位並沒有實際辦理徵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為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