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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土地徵收 閱讀(2.24W)

一、土地徵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土地徵收中的這幾個公告沒見到一定不能簽字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公告

第一,房屋徵收範圍公告,或稱“暫停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對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在徵收範圍內停止一系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規定,實踐中各地都做了更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第二,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13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房屋價格評估初步結果公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四,徵收補償決定公告。

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對於始終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2、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中的公告

第一,擬徵地公告,或者徵地告知書。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定,徵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第二,徵收土地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其第14條進一步規定,未依法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安置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