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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公告應該具備哪幾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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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公告應該具備哪幾個條件?

土地徵收公告應該具備哪幾個條件?

1、公告必須在徵收土地方案依法被批准之後實施

徵地方案是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後或同時必須上報的材料。徵收土地方案一般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其內容包括:被徵收土地的數量、位置、權屬以及土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建設擬徵(佔)土地權屬情況彙總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關補償標準的規定;用地單位對本方案的意見;徵地紅線圖等材料。徵收土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徵地方案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2、公告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收土地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均應通過公告方式予以釋出。

關於徵收土地公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該包括以下內容: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3、公告的形式是書面張貼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也就是說,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情況下要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組範圍內,以書面方式張貼公示,告知眾人。張貼公告應當儘可能在被徵地農民經常聚集的公共活動地方進行,張貼不限於一份,要儘可能在多個點張貼。張貼之前可以召開相關會議,先讓群眾事先周知,但不能簡單以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村民小組大會、甚至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在會議上宣讀替代書面張貼。

國家是可以根據發展的情況來徵收公民的土地或者房屋,那麼在進行土地徵收後也是會給當事人的生活或者收入帶來一定的損失,所以國家也是會按照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的金額和徵收的款項有不認同的情況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