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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粱陳村強制徵收土地可不可以?

土地徵收 閱讀(2.27W)

一、黃粱陳村強制徵收土地可不可以?

黃粱陳村強制徵收土地可不可以?

不可以;無論是任何專案,都不可以未經司法途徑進行強行徵收,如果遇到強徵,建議及時報警;

徵收土地需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關無權批准,否則屬於違法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批准檔案中的“徵收土地方案”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區片地價,否則屬於補償違法;徵地要在徵地範圍內對徵地文號、補償標準等予以公告,保證被徵地戶的知情確認聽證權,否則屬於程式違法;補償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當地制定,也可以通過評估確定補償;如果徵地違法的話,可以拒絕交出土地。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團隊維權,如有需要可來電諮詢。

二、什麼是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亦稱“徵收土地”。土地改革時我國政府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徵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餘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進行土地徵收活動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收土地每一個城市都在進行之中,但是對於徵收土地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徵收,而且在徵收之前還必須要取得被徵收人的同意,經過簽訂了合同才算是正式的徵收成功,如果強制性的徵收土地,那麼被徵地人是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