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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決定可訴嗎具體有哪些行為是可訴與不可訴?

土地徵收 閱讀(3.13W)

我們都知道很多的當事人因為實在沒有辦法可施了,只有尋求法律的幫助,有些徵收土地的行為是有可訴性,但是也有些是沒有可訴性的,那麼徵收土地決定可訴嗎具體有哪些行為是可訴與不可訴?擬定本地的地方案是不可訴的,如果是未批先證的話是可訴的,如果徵地公告有違法的是可訴的,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徵收土地決定可訴嗎具體有哪些行為是可訴與不可訴?

擬徵地方案本身不可訴。

因為其是否能對被徵地人產生實際影響取決於其能否獲得有批准許可權的政 府批准,而是否獲批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擬徵地方案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對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不可訴。但是,擬徵地方案如果未依法在被徵地鎮、村、組公示,其程式上就存在瑕疵,屬於行政不作為,並且客觀上剝奪了被徵地人的程式權利,如申請聽證等,導致被徵地人的權利被實際侵犯,就滿足法定條件,可以起訴。但是

未批先徵的行為本身可以起訴。

擬徵地方案中,徵地材料齊全、程式合法、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的,逐級報批,各級政 府都會對擬徵地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一般來說,用地批覆檔案違法的情形不存在。但是,實務中會存在未批先徵、非法佔地的行為,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因為不是每個擬徵地方案都能獲批。就未批先徵的行為本身可以起訴,也應當提交存在未批先徵的證據,如公告公示徵地方案、補

徵地方案公告違法的情況下具有可訴性。

徵地方案公告,就是徵收主體對徵地批覆檔案進行公告,其實質也即行政通知的程式性行為,決定被徵地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是前置的徵地批覆檔案,而非此公告行為,因此,徵地方案公告本身不可訴。但是,也正應為其是通知公示行為,被徵地人是據此獲悉徵地具體事宜,因此,當徵地方案公告未按照法定的收到徵地批准檔案其10個工作日進行公告、擅自更改批准徵用的土地範圍、補償標準、人員安置等的,徵地方案公告就違法,此種情況下便具有可訴性。

對徵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起訴。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徵地方案公告後45日內製定並公告,明確補償標準及其他具體事項,告知聽證權利,並採納意見,必要時依法作適應性修改,獲批後才可實施。對經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申請協調、裁決。對徵地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起訴。

被徵地人應當明確哪一具體徵地行為影響自身合法權益及相應訴訟請求。

清理土地和實施徵地過程中,如果具體徵地行為對被徵地人產生實際影響的,被徵地人可就該具體徵地行為起訴,但因徵地行為本身包含多個程式,被徵地人應當明確哪一具體徵地行為影響自身合法權益及相應訴訟請求,法院才會依法受理,否則,將有被裁駁的風險

從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看徵收是不是合法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房屋徵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

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

相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的告知;

徵收補償方案的公告;

“等”其他內容。

簡單來說,就是將房屋徵收決定予以公示和宣傳,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釋出,使被徵收人在正常情況下了解自己成為徵收當事人、瞭解被徵收人權利義務。另外該公告還應包括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一、徵收決定的釋出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由市、縣級人民政府釋出,一般應張貼在徵收範圍內及其周圍較為醒目、易於為公眾檢視的地點,也可以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釋出。

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應該強調的是顯著性,在徵收範圍內、醒目位置、易於公眾閱讀,對於規模較大的房屋徵收還應在當地報紙、網路或電視上釋出。

二、徵收決定公告的性質及訴訟

從徵收決定公告的內容來看,徵收決定就是將市、縣級人民政府已經決定的徵收事項,在不改變內容的情況下,製成公告,並將其內容予以公示,本身並不處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沒有實質的影響,屬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相關行為,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從這方面來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並不具有可訴性。具有可訴性的是房屋徵收決定這一徵收事項。如果未依法進行公告的,也可以起訴,按照《行政訴訟法》,對房屋徵收決定未依法公告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徵收決定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房屋徵收決定從作出之日起20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規定,政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也就是說交代訴訟權的,被徵收人起訴期限是3個月,沒有交代的,起訴期限是2年。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收土地如果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式沒有做出任何違法的事情的話是不可訴的,因此,作為當時人就要清楚徵收土地決定可訴嗎具體有哪些行為是可訴與不可訴?要分具體的情況,不同的事情就有不同的解決辦法。